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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在为“吴英们”开绿灯吗?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9项死刑罪名,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集资诈骗罪也位列其中。

  数年前的吴英事件,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根据20079月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显示,当时吴英具有两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合同诈骗。其中,两项罪名涉及的金额均以亿元计算。

  按照现行的法律,集资诈骗罪的量刑相对严厉。其中,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按照《刑法》修正案()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照上述的规则,吴英案中涉及的金额达到上亿元,已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类别。而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可以理解为中国改革路上的牺牲品,而中国长期存在的“两多两难”问题也令“吴英们”颇感无奈。不过,在吴英案件持续深入的过程中,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更有不少评论认为,吴英并不该死,她只是一个改革牺牲品罢了。

  显然,在长期处于模糊状态的中国法律框架下,法律对相关的罪名并没有严格清晰的界定。对此,如何界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及如何判定无期徒刑还是死刑等问题,也成为大家关心的焦点。

  事实上,吴英事件更是一场改革派与利益集团展开生死搏斗的特别战役。显然,作为一名年轻女子,吴英根本无力与利益集团争斗下去。至此,在这一场利益争斗战中,吴英无疑会成为最终的牺牲品。不过,因吴英事件的影响深远,在某种程度上引发了全国对中国的司法改革及金融改革等问题的深入思考。

  值得一提的是,经过多轮的争斗,法院对吴英的判决也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期徒刑。

  虽然吴英被认为是中国改革路上的牺牲品,但是她始终无法摆脱集资诈骗罪。至此,吴英的最终命运是给“吴英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关于集资诈骗罪,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其中,在中国证券市场,集资诈骗往往成为常见的行为。

  20062007年,曾经给中国股民带来无限的希望。3000点、4000点、5000点到最后的6124点,股市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财富效应。不过,与此同时,却为部分急功近利的股民埋下了地雷。

  从上虞“炒股女”曹燕,到人称“炒股高手”的许科,他们无一不牵涉到集资诈骗的行为。

  股市改变了人的命运。然而,这一命运的改变,却是无法挽回的。

  以上虞“炒股女”曹燕为例,本想借助股市迅速致富,殊不知遭遇2008年的股市暴跌行情,而身陷困境。至此,为了翻身,她不惜四处借款,并通过高息诱饵、假冒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等行为骗取多人的资金。于是,曹燕犯下了集资诈骗行为,累计涉及资金高达上亿元。而在最终的法院判决中,曹燕被判处死缓。

  在国内,集资诈骗属于犯罪行为,若涉及的金额超过100万元,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严重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此,中国法律对个人集资诈骗的判处力度确实值得社会的思考。不过,值得我们反思的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却因违规成本低廉而遭遇全国股民的讽刺。

  恶意造假,欺诈上市无疑是部分国内上市公司的真实写照。事实上,此等行为与个人集资诈骗的性质没有太大的差异,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

  万福生科累计虚增收入高达7.4亿元,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仅为30万元;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虚增利润高达3.4亿元,最终证监会对公司仅处以50万元的罚款;莲花味精连续两年虚增收入高达4.944亿元,证监会也不过处以公司50万元的罚款。

  虚增收入过亿,依靠恶意造假而实现二级市场的“大丰收”,此举无疑严重伤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然而,仅仅处罚不超过50万元的金额,并无法平息股民的愤怒。不可否认,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悲哀。

  笔者郭施亮认为,吴英因集资诈骗罪曾经一度被判处极刑,而国内上市公司频繁出现恶意造假行为却仅以不超过50万元的处罚草草了事,这实质上是对现行中国法律的莫大讽刺。显然,大幅提高中国的违法违规成本固然重要。但是,与此同时,也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律,明确清晰量刑的界定,避免吴英案的再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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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施亮

郭施亮

4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财经评论员、财经专栏作者、2013年搜狐年度最佳行业自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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