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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万福生科们!

以虚增收入7.4亿元的万福生科事件,震惊了中国证券市场。然而,中国证券市场的违规造假事件并未因此而停止,随后接连爆发的上市公司违规造假案件,更是让投资者感到失望。

退市,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然而,自2001年以来,我国可实现退市的上市公司家数仅为78家,且并不存在因违规造假而遭到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违规造假可耻,它不仅会对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也会对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造成不可估量的冲击。

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违规造假等恶劣行为,则上市公司恐将面临毁灭性的冲击。与此同时,与其存在关系的相关利益者也难逃法律的严惩。

但是,在国内证券市场,违规造假的上市公司却有着不一样的“待遇”。其中,违规成本极其低廉,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较轻成为最真实的写照。

以万福生科为例,其虚增收入高达7.4亿元,但最终证监会仅处罚该公司30万元人民币,且不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至于与其存在关系的平安证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及博鳌律师事务所则分别罚没7650万元、414万元及210万元。

再以近年来轰动一时的南纺股份造假事件为例,自2006年以来,南纺股份已出现连续五年虚增利润的问题,涉及金额高达3.4亿元。然而,面对巨额的造假金额,证监会仅对该公司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数亿元的造假金额,上市公司最终只需背负50万元的罚款,确实是一种讽刺。

  换一个角度分析,因内地市场的违规成本极度低廉,大量拟上市的公司借助违规造假等行为实现上市的目的。显然,一旦成功发行上市,则带来的就是数十倍乃至上百倍的利润。相对于勤勤恳恳的传统经营,上市就是另类的致富手段。

  实际上,证券法长期没有得到大规模地修改完善也直接为“万福生科们”创造了违规上市的机会。

  1999年证券法制定至今,仅有2005年得到大规模的修改。遗憾的是,在随后资本市场发生巨大变化的时间内,证券法并未同步修改完善,由此导致证券法长期偏离了市场的发展。

  显然,因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停滞不前,证监会处罚违规上市公司时也只好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该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按照现行的法规,对相关的上市公司处以三十万以上六十万以下,相关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对过去几起违规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法律法规是政策执行的根据,而在证券法长期无法得到修改完善的前提下,证监会也只能“依法办事”了。至此,也为违规上市公司赢得了更多的空间。

  近日,退市新政正式出台,此举也预示着中国证券市场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其中,新政中明确实施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一年内交易所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由此可见,我国在打击欺诈发行及重大信披违法方面下了狠功。对此,也给“万福生科们”敲响了警钟。

  笔者郭施亮认为,新政虽好,但缺乏了法律的根基,新政也会大打折扣。因此,落实新政的核心还是要扫除相关法律的障碍,才能为新政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于是,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够说:别了,万福生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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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施亮

郭施亮

473篇文章 3年前更新

财经评论员、财经专栏作者、2013年搜狐年度最佳行业自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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